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造成
下列事故,由献血者或用血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
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六)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
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