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区域内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发生
医疗事故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患者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
、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到的索赔,在保险期间结束后30日内通知保险人的,视同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
出的索赔。
患者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及扩展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就同一件医疗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其
他索赔的,不论是否在保险期间或扩展报告期内提出,都视同首次向被保险人索赔时提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在法律上须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由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医疗监管机构和所在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
(四)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五)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或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在酒醉、吸毒、药剂麻醉或精神不正常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七)被保险人在已知的情况下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八)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
临床实验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患者发生输血感染或其他医源性感染、医疗意外、并发症或其他任何情况,但被保险人对此并无过失;
(十一)被保险人对其他人员导致的医疗事故所承担的责任,除非其他人员为保单明细表上载明的指明被保
险人;
(十二)被保险人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人身损害;
(二)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绝对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代表订立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
(五)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六)在追溯日期之前或保险期间终止之后所发生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