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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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

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

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六)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被保险人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超出其资质范围;


(八)被保险人被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九)被保险人的造价工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或在受到停业、停职处分的情况下承办的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



(十)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造价工程师私自承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十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让、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十二)无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所承办的业务;


(十三)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经出具并签署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其他相关文

件;



(十四)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十五)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十六)被保险人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委托人进行诽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保险索赔;


(二)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生效之前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造成委托人或其他方身体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的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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