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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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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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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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列明地点的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场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游泳者人

伤亡或其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游泳者自杀行为;


(六)游泳者在泳池内斗殴、打闹。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游泳者的过失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丢失、损坏;


(二)游泳场所的水质问题导致的中毒和皮肤病、传染病等疾病;


(三)游泳场所提供的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闯入游泳场所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游泳场所内的其它服务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手表、移动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物品的

损失;



(七)无明显撬砸痕迹的保管柜内物品的损失;


(八)非正常营业或开放时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二)间接损失;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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