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 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
护理活动时,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购买扩展报告期的,包括扩
展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
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九)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
理工作;
(十二)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
射性药品。
(四)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