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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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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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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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校内活动或由其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过失

发生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

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

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

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

活动;



(七)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未予以必要

注意;



(八)被保险人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

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操作规程或者

其他有关工作规定;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

行必要的管理、劝诫或者制止;



(十一)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

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



(十二)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或者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的管理范围;


(四)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对此没有过错;


(五)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六)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


(七)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


(八)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九)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


(十)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一)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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