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停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因被
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
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
(三)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被保险人对停车场不负有法律上的保管义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安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