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时,因过失致使第三者遭
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七)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
、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未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
养护责任发生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