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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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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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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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设计勘察相关的咨询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出具的勘察、设计、咨询最终文件存在

错误,且该错误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

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前条保险责任分为勘察责任、设计责任、咨询责任三部分,由投保人分别选择投保;投保人未选择投保的责

任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七)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八)被保险人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活动;


(九)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


(十)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步骤、方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十一)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承接的业务;


(十三)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勘察、设计、咨询报告引起的任何索赔;


(十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


(十五)被保险人在被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或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情况下,所从事的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


(六)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或未能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所造成的损失;


(七)在保险单追溯日期之前,被保险人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咨询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保险索赔;


(九)委托人及其他第三者在保险生效之前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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