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上的过失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
(八)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九)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十)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十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十二)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十三)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不包括国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
(十四)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技术资料存在瑕疵;
(十五)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
(十六)委托人或工程建设企业未按照被保险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六)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七)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图纸造成的损失;
(八)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或者设计人员非在被保险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承接并完成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九)被保险人的雇员私自承接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引起的任何索赔;
(十)因施工场地之勘察责任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