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八)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九)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十)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十一)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