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停车场区域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时,因过失造成停放车辆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二)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机动车号牌的丢失;
(六)车载货物、车内存放物品的损毁或丢失;
(七)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八)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九)未进行进出登记、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