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婚庆业务过程中,由于以下事故对婚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委托人”)造成
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由被保险人布置的婚庆场地装饰物在宴会过程中坠落造成婚礼中断30分钟以上,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
(六)因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婚车无法到达或因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婚车迟到60分钟以上,影响婚礼的
正常进行;
(八)事先安排的司仪无故缺席或迟到,导致婚礼仪式推迟60分钟以上;司仪对婚礼安排出现程序错误造成
婚礼过程混乱;司仪言辞错误或不当造成婚礼中断并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每次婚庆服务的保险期间为举办婚礼当天,
自婚庆公司提供婚庆服务时开始至婚庆活动结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