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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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七)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八)被保险人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及取得相关许可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而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七)对租赁或借用被保险人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租赁人或借用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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