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所雇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五)被保险人所雇用员工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员工的责任;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