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
外伤害或罹患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被保险人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给付薪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
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但发生保
险事故时未投保的除外。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承包商等第三人所聘用员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治;
(八)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残、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及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九)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六)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