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六)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锅炉、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游泳池;
(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八)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的损失;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