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因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经纪业务:指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七)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的业务;
(八)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九)未取得有效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十)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执业;
(十一)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十二)向委托人做不实宣传,误导委托人投保;
(十三)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十四)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