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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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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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但渔网、渔具只能加保全损险。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二)综合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船舶的救助费用;

 

2.被保险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付的费用;

 

3.被保险渔船因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

 

4.共同海损和牺牲、分摊;

 

5.在碰撞事故中,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最长一年,到期可以续保。起止时间以本保险单中规定为准。本保险单到期时,如果被保险渔船尚在作业或航行中,或在遇险中,或在避难港、中途港,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本公司,按原订费率比例按月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有效,直到抵达目的港为止。被保险渔船若在保险期内出售或转让,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保险自被保险渔船出售或转让日终止。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渔船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渔船的船壳和机器的正常维修、油漆、本身磨损或锈蚀;

 

(四)被保险渔船的滞期损失和其他间接费用;

 

(五)被保险渔船上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根据雇佣合同或劳工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六)根据法令或有关当局规定,清除或处理障碍物、残船、货物或其他物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清除污染费用;

 

(七)被碰撞的船舶上任何人员的个人财产损失;

 

(八)本公司船舶战争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加费投保战争险,本公司按船舶战争险条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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