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满十个保险单年度,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每年在对应保险单周年日按以下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1.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十;
2.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百分之二十。
我们每年按照上述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将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不再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生存保险金给付需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二、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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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满十个保险单年度,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每年在对应保险单周年日按以下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1.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十; 2.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百分之二十。 保险公司每年按照上述约定向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将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保险公司不再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生存保险金给付需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