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鑫天祥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疾保障,确诊末期疾病状态也可提供赔付,身故可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末期疾病3状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确认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末期疾病状态,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生鑫天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生命关爱金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确诊达到末期疾病,可领取)

身故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重大疾病有90天观察期,生命关爱金有1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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