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住院进行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附加合同《附表1:手术等级分类表》所定义的手术,本公司按《附表2: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金》规定给付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加保被保险人生效日(以较晚者为准)起三十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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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住院进行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附加合同《附表1:手术等级 分类表》所定义的手术,本公司按《附表2: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金》规定给付手术津贴医疗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手术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四、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五、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六、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二、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手术补贴 | 约定金额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流产、分娩等;患精神疾病、职业病等;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等;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