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加保被保险人生效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六十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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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 司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