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为孕期津贴保险责任。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并可增加投保可选部分。
一、基本部分: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被保险人于妊娠满12 孕周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分娩、治疗或者终止妊娠,本公司按生育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孕期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孕期津贴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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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被保险人于妊娠满12 孕周后 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分娩、治疗或者终止妊娠,本公司按生育住院津贴日额乘以 住院日数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 |
孕期津贴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按约定给付孕期津贴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妊娠满12 孕周,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全额孕期津贴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2 孕周内流产而终止妊娠,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10%孕期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妊娠满 12 孕周,本公司对其当次妊娠不再给付孕 期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非孕产期内的住院;
二、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育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妊娠满12孕周后分娩、治疗或终止妊娠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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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补贴 (可选,保单生效前妊娠未满12孕周) |
妊娠满12孕周 |
约定金额 (一次性领取) |
12孕周内流产而终止妊娠 |
约定金额×10% (一次性领取) |
被保险人非孕产期内的住院;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