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遇意外事故2,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身体遭受伤害时,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3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该项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身故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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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残疾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投保。
被保险人:凡在投保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本公司1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六至六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
工程提前竣工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施工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书面申请中止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的长度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意外身故或身体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十四、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因上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精神和行为障碍、停工期间、违章施工、从事与施工不相关活动、在指定区域外、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整容、精神疾病、流产分娩、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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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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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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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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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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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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