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导致其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遭遇意外事故,并在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导致其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四周岁。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 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精神疾病、疾病、妊娠分娩流产、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伤害、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高空作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