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育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所支出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 险金: 一、 孕妇孕产期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 产妇分娩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 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性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女性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二十至六十周岁。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投保人为与其无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育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