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星普照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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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意外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高残赔付,意外或交通意外引起的可额外获得高额赔付,特有关爱一生护理金。
产品描述
为了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出行安全需求,长生人寿于近日隆重推出长生吉星普照两全保险,此款产品集高额私家车、航空、公交车(含出租车)、列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轮船保障于一身,并兼顾疾病身故、满期、交通意外高残终生年金保障,是客户居家旅行的必然之选。

·产品特色

  身故保障: 高额保障 尽显人格尊严
  百万私家车意外身故/高残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高残保障

  生存保障: 终身年金 体现人性关怀
  综合交通意外高残终身年金,每年给付12%基本保额直至身故

  养老保障: 满期给付 高额保费返还
  设满期保险金,到期返还所交保费的106%,以备客户养老之需

  医疗保障: 多款附加医疗 灵活搭配
  可搭配各款附加医疗保险,提供全面医疗保障,解除客户后顾之忧





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十倍给付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二、三、四、五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各自独立,互不包含,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仅按其中一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六、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条第三、四、五款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自意外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我们每年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额外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七、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是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列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本合同中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交费期限内: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保险单年度×1.06;

交费期满后: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6。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条第三、四、五款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自意外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我们每年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额外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七、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生存至合同期满日,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为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为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为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为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之前,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 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为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十倍给付非运营乘用车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非运营乘用车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之后,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 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为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非运营乘用车交通意外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非运营乘用车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55周岁

 

保险期间:保障30年(18周岁-50周岁)

          保障至80周岁(51周岁-55周岁)

 

交费期间:5/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 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猝死;


4.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5. 被保险人因疾病、中暑、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7.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8. 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9. 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三、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或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本条第二款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谁能保
18-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精神疾病、疾病、中暑、妊娠流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高空作业、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定、交通工具外被伤害、交通工具内非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生吉星普照两全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高残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或高残特别金
基本保额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特别金
未满70周岁
基本保额×10
已满70周岁
基本保额×2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特别金
未满70周岁
基本保额×20
已满70周岁
基本保额×2
非运营乘用车意外身故或高残特别金
未满70周岁
基本保额×30
已满70周岁
基本保额×2
关爱一生护理金

基本保额×12%

(遭遇约定意外并180天内因此身体高残,则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保险金额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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