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张先生 年龄:30周岁 性别:男
险种名称:长生鑫得益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趸交 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
利益演示表
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本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
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已交保费 x 5%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