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计划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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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60/70/80周岁
投保年限
重疾保障计划,提供30种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障和8种轻症额外保障,满期可领钱,身故可赔付,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产品描述
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计划B款由长生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B款、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长生附加鑫天宁轻症疾病保险B款三款产品组成。

当今社会医疗成本越来越高,人们常常因为一场大病而至贫和返贫,看病贵已经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长生人寿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特别推出了长生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计划B款,这是一款兼顾疾病、身故、养老于一身的保险保障计划,让大家能轻松做到"有病治病,无病养老"。


·产品特色


重疾保障 关爱生命:
提供30种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障,彰显生命关爱

轻症保障 贴心关怀:
提供8种轻症额外保障,提前防范疾病威胁

满期给付 颐养天年:
合同到期时给付满期保险金,为您的养老金添砖加瓦

分享红利 惊喜多多:
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经营成果的分配,更多额外惊喜

交费期间 选择多样:
提供多种交费期间,根据您的财务规划而自由选定

                         灵活搭配 全面呵护:

                         可灵活搭配本公司各种附加险,为您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长生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一、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两全合同同时终止。若附加轻症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附加轻症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若附加轻症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附加轻症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满期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之和×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终止。

长生附加鑫天宁轻症疾病保险B款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在有效期内身故,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若附加轻症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附加轻症合同同时终止,向您退还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之和×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 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最高交清年龄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5/10/15/20/30年交

 

交费方式:年交

责任免除

主险及附加轻症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附加两全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主险--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计划B款保什么?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第一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重疾豁免保费
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附加险--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什么?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满期金
已交保费

 

附加险--长生附加鑫天宁轻症疾病保险B款保什么?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2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生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长生附加鑫天宁轻症疾病保险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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