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灵活搭配 全面呵护:
可灵活搭配本公司各种附加险,为您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长生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B款
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长生附加鑫天宁轻症疾病保险B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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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有效期内身故,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若附加轻症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附加轻症合同同时终止,向您退还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之和×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
豁免保险费 | 若本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 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最高交清年龄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5/10/15/20/30年交
交费方式:年交
主险及附加轻症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