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级至七级 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 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 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 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遭遇意外事故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级至七级 残疾程度之一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意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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