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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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遭遇意外事故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级至七级 残疾程度之一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