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因意外导致的身故、高残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2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 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 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3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2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高残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 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3 ,按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意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意外高残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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