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 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身故保 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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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按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