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 身体遭受伤害时,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 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 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身故保 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按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意外身故或身体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投保人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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