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1中遭遇意外事故2,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身体遭受伤害时,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身体遭受伤害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身体遭受伤害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意外身故、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在除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意外、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