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1,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身体遭受伤害时,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Ⅲ度烧伤2且达到《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对应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四、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达到《重要器官切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重要器官切除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重要器官切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重要器官切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互不冲减。在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因意外事故导致Ⅲ度烧伤2且达到《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按《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残疾、烧伤或切除重要器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