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1的公交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二、 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列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三、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1的公交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列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交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 约定保额 |
轮船、列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 约定保额 x 2 |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 | 约定保额 x 4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精神疾病、中暑、流产分娩、违反安全乘坐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