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九)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如选)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如选)或重大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主险: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项下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就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导致的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同时上述疾病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全残,未申请理赔的,保险金申请人在之后就上述以前发生的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全残保险事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间的变更。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