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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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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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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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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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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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就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三次给付比例依次为30%、35%、40%,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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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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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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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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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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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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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险合同项下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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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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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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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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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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