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年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主险合同连续有效时间满5年且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领取日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分期领取年金。领取日为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每个保单年对应日。在每个领取日,若被保险人在该领取日零时仍生存的,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我们将按领取日当日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6%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年金受益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500元,我们将中止给付后续年金,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个人账户价值在领取日重新高于或等于人民币500元且被保险人于领取日零时仍生存的,若年金受益人再次提出申请,我们将又开始按上述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上述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主险合同的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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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主险合同连续有效时间满5年且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领取日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分期领取年金。领取日为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每个保单年对应日。在每个领取日,若在该领取日零时仍生存的,在个人账户结算后,保险公司将按领取日当日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6%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年金受益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500元,保险公司将中止给付后续年金,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个人账户价值在领取日重新高于或等于人民币500元且于领取日零时仍生存的,若年金受益人再次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将又开始按上述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的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