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年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者等于51周岁:
自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上一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加基本保险金额的3%之和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或等于52周岁:
在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自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上一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加基本保险金额的3%之和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个人;
(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三)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职业等级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等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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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年金 | 投保时的年龄小于或者等于51周岁: 自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直至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自年满60周岁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上一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加基本保险金额的3%之和给付年金,直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投保时的年龄大于或等于52周岁: 在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自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上一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加基本保险金额的3%之和给付年金,直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
养老年金 | 自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投保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