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一、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10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将在扣除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剩余部分,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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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一、自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10日后,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一、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主险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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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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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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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0天后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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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后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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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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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度残疾 |
保单生效或复效90天内 |
已交保费-已领取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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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或复效90天后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