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 B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犹豫期过后即可领取首笔保险金,期满、身故或高残皆可领取已交保费,投保人意外身故或高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一、自生效日零时起10 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 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10.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高度残疾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一、自生效日零时起10 日后,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59 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险单周年 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0 周岁 的保险单周年日,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 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 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8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 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在扣除已给付的 年金后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将在扣除已给付 的年金后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高度残疾时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 个条件的,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 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 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各期保 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高度残疾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一)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投保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 B 款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谁能保
0-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保单生效第10日后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保单生效第1年至59周岁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60周岁至80周岁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非意外事故导致高残,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高度残疾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非意外事故导致高残,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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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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