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将返还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向您返还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豁免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经确认后,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2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事故导致的,领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事故导致的,领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 |
|
祝寿金 | 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 |
附加险--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疾病终末期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保险事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