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睑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
高度残疾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高度残疾,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