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吉祥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提供身故保障和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睑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高度残疾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高度残疾,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城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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