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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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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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一所列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1. 投保人投保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2.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17周岁
3. 保险期间:1年
4. 保费:150元
5. 投被保险人关系: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6.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允许指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猝死;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伤残状况。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无其他受益人,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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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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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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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
意外伤残 | 30000 |
意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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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