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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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高残保险金 |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高残,按已交保费领取,保单生效一年后身故/高残,按(已交保费×12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关爱金领取。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生存,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59周岁。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生存,按期满时有效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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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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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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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 (保单生效第2年起生存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身故、高残或59周岁) |
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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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关爱金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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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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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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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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