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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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50元或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公司具体约定。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某企业为其全体员工购买了长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保障内容包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20000元 (免赔100元)。假设该企业某员工在投保30天后的下班途中,因在乘坐公共汽车的途中不幸发生了车祸,并及时被送往了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 费用18000元),但该员工因抢救无效而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该员工的家属如下保险金额:意外医疗保险金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17900元,意外 身故保险金可获得双倍给付为400000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四、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的任何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十六、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免赔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私自用药、医疗事故、患艾滋病、乘坐交通工具违反规定、细菌感染、既往症状、分娩导致伤害、自费项目、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