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医疗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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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 椎间盘突出症及椎间盘脱出症;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违反安全乘坐规定、患艾滋病、因分娩或过敏导致伤害、精神疾患导致意外、私自用药、医疗事故、细菌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