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
高度残疾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6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保险期限
至21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18-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4 - 已领取生存金 | |
高度残疾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4 - 已领取生存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