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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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在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的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或12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中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依照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约定的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
恶性肿瘤定额给付保险金 | 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